君阙律网 发布日期:2024-07-21 18:56:42
二、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起诉解除的法律依据及裁判说理依据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九民会议纪要》第 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四、符合什么条件违约方能起诉解除?
(一)合同出现履行障碍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违约方起诉解除不等于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仅是允许违约方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采取司法途径请求解除合同,是否解除由裁判机关决定。所以违约方请求解除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只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的损失才能得以弥补,才能实现合同的实质公平。
六、结语
在目前追求效率的民商事交易中,合同形态日益多元,社会经济形势也瞬息万变,当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允许违约方起诉能帮助受困方挣脱合同束缚,提升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促进良性交易,提升民商事活动的活跃度。但同时也要准确把握合同僵局和其他易混淆情形的边界,避免违约方滥用起诉解除请求的权利损害守约方的利益。
参考资料
1.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2. 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20年第1期(总第219期)。
3. 蔡睿:《吸收还是摒弃: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反思——基于相关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3期。
4. 参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第1版。
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
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7. 王俐智、孙学致:《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载《交大法学》2020年第1期。
8.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80号民事裁定书。
9. 柳经纬:《合同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10. 戴爱民:《情势变更原则浅析》,载中国法院网,2003年09月17日。
杜姗姗
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争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为某国有上市商业银行入库律师,并为某港股上市商业银行、某大型上市房地产企业、某大型国有基础工业企业、某国防装备涉密单位及某大型化工上市企业等多家国有和民营企业提供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